yUki_333
13 Januari 2025
設施:ins風格,全屋智能家居還算不錯,衞生也乾淨。空調不製冷,一晚上十分鐘醒一次,本來就是為了趕早班機,想着過來住能多睡一會,結果體驗感太差了,空調開最大製冷完全沒效果,特別悶
服務:因為就住一晚上,一早的飛機,沒怎麼感覺到
環境:在鎮上,周圍就那樣吧,超市小吃店什麼的還算方便
24小時接送美蘭機場美蘭站:不是酒店自己的車,一輛考斯特會去接沿途各個酒店的客人,一個小時一班,早上本來想多睡一會,結果沒有合適的班車,被迫提前一小時起來。
另外:想提醒酒店一下,根據《化粧品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化粧品標簽應當標註下列內容:(一)產品名稱、特殊化粧品註冊證編號;(二)註冊人、備案人、受託生產企業的名稱、地址;(三)化粧品生產許可證編號;(四)產品執行的標準編號;(五)全成分;(六)凈含量;(七)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八)法律、行政法規和強制性國家標準規定應當標註的其他內容。《化粧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美容美髮機構、賓館等在經營中使用化粧品或者為消費者提供化粧品的,應當履行本條例規定的化粧品經營者義務。《化粧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美容美髮機構、賓館等在經營服務中使用化粧品或者為消費者提供化粧品的,應當依法履行化粧品監督管理條例以及本辦法規定的化粧品經營者義務。美容美髮機構經營中使用的化粧品以及賓館等為消費者提供的化粧品應當符合最小銷售單元標簽的規定。
依據上述規定,酒店向顧客提供沐浴露、洗髮水,是其提供有償服務(經營)的組成部分,屬於經營行為,其在經營中為消費者提供的化粧品最小單元未標註產品名稱、註冊人或者備案人的名稱、全成分、凈含量、使用期限等訊息的行為,不符合《化粧品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違反了《化粧品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屬於提供標簽不符合規定的化粧品行為。
最後,體驗感真的特別特別差,沐浴露和洗髮水很難用,真的很想向市場監管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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